啟東市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復議決定的公告
姜欽峰:
申請人姜欽峰不服被申請人啟東市公安局匯龍鎮(zhèn)中心派出所行政不作為,于2024年7月4日向本機關現(xiàn)場提交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于當日依法受理。2024年9月2日,本機關作出《啟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》(〔2024〕啟行復第132號),決定駁回你的行政復議請求。你如對該復議決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八十八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向你公告送達《啟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》(〔2024〕啟行復第132號)。本公告自發(fā)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。
啟東市人民政府
2024年9月10日